昨日上午,莲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案被告人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经审理查明,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雷某自去年4月在劳动路某面馆内卖早餐油条。为使油条口感更好,雷某一直往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泡打粉。2017年12月,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经营店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被告人所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检测。经鉴定,雷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628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100mg/kg)。根据雷某陈述,其共营业204天,期间每天约卖出油条70根,每根价格人民币1元,营业额总计人民币14280元。
第二起案件中赵某与其妻子张某,自去年3月起在汉城东路某餐馆卖早餐。为使油条口感更好,赵某也在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了泡打粉。2017年12月,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店检查中,对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检测。经鉴定,赵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87mg/kg。根据赵某陈述,其共营业235天,期间每天约卖出油条100根,每根价格人民币1元,营业额总计人民币23500元。
经过法庭辩论,该两案将择日宣判。同时,主审法官表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将依法严厉打击,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金明刚李怡松通讯员詹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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