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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招生时不得有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来源:西安日报 2018-08-09 04:2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王嘉雯席雪静)记者8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经批准筹设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非营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备案;跨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和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审批部门备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培训活动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同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应当报审批机关事后备案。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办法》强调,在招生宣传时,不得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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