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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来源:西安日报 2018-08-08 05:38   https://www.yybnet.net/

■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王嘉雯席雪静

记者7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将全面禁止吸烟。

每年5月31日所在周为控烟宣传周

倡导停售一天

《办法》明确,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办法》指出,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及相关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全面禁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以上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办法》中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禁烟区吸烟者不听劝阻

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办法》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同时,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并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鼓励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控制吸烟场所内使用电子烟产品作出规定。

在禁烟场所吸烟将被

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办法》明确,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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