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
《条例》规定,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在票价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在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安保人员可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携带违禁物品的,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安保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本报记者赵明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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