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岭
连日来,一则“环卫工因烟头被罚900元”的新闻,受到广泛关注。据《华商报》等媒体报道,西安鱼化寨一环卫工月收入2600余元,上个月工资发了1700余元,少发900余元是因为街道办检查时,多次发现路面存在烟头,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元。
按理说,路面是否整洁干净,是否达到环境标准,是否有大量烟头,与环卫工是否按照职责及时清扫有关系,街道办按照环境卫生标准,对环卫工提出工作标准和要求是可以的。但“一个烟头罚一元”的做法,并不妥当。
厘清这个问题,要看罚款是否合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很明显,“一个烟头罚一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依法叫停。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因此,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并未规定单位罚款权,而且环卫工也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所以,对其罚款确实是不当做法。
“一个烟头罚一元”,环卫工其实是代人受过,应受罚的是乱丢烟头的人。《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第48条规定,对“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路面上烟头多,既是乱丢烟头者的责任,也与执法不到位有关,不应让环卫工代为受过。
当然,“一个烟头罚一元”,既是一个依法治理城市问题,也是一个保障职工权益话题。当前,环卫工普遍收入较低、负荷较大、工作时间较长,如何依法保障环卫工合法权益,让环卫工能够有尊严地体面劳动和体面生活,应该成为城市管理者思考研究的现实课题。
城市治理是一个大题目,也涉及垃圾烟头等一个个琐碎小事,要靠一个个具体的人去落实。据最新报道,鱼化寨街道办根据媒体和群众反映,立即叫停了现行考核管理办法,禁止因烟头数量问题对环卫工实施处罚,表示要积极帮助解决环卫工实际困难,杜绝发生类似情况。这一事件启示我们,城市治理要科学,必须坚持法治标准,要依法明确责任,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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