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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结

来源:阳光报 2018-07-16 10:04   https://www.yybnet.net/

阳光讯(詹保余 记者 熊玺)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这是两高颁布实施《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陕西省审结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被告人黄某是河南省商水县人,他于2017年2月16日租房,每天早上在西安市莲湖区立新街卖早点,为了油条口感好、卖相佳,其在所售卖的油条中加入明矾及膨大剂等添加剂。2017年6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食品药品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黄某所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送检,检出铝的残留量为400.2mg/kg,超出国家标准四倍。人长期过量食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在案件审理期间,莲湖区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莲湖法院受理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经审理莲湖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西安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向莲湖区检察院交付赔偿金35000元。审判长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当场哭了……

法官寄语:此前此类案件因消费者众多,对侵害结果难以举证,诉讼过程繁琐,诉讼成本过高,造成诉讼利益难以实现,侵权行为人逍遥法外,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公益诉讼将作为消费者个人维权的有力补充,使我国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也为打击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武器。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餐饮行业的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否则,不但面临刑事处罚,也将在经济上承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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