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黎
生活中,谁都难免遇到丢东西的情况。如果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捡到了,别人也愿意归还,失主肯定感到开心,往往也愿意支付一定报酬表示感谢。但如果双方因酬劳该给多少产生分歧并引发不愉快,那就比丢东西更让人感到生气。那么,捡到财物能不能主动索取报酬?感谢性质的报酬应该付多少为好?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6月19日,小徐在上班途中,不小心将自己的手机丢失。幸运的是,小徐很快就联系上了捡手机的人,她是一位中年女士。小徐和朋友随即与这位女士约好地点见面。原本以为遇到了拾金不昧的好心人,可以开开心心拿回失而复得的手机,可谁知,见面后该女士的态度和行为,却让小徐和她的朋友大跌眼镜。
该女士表示,手机不能随随便便还给小徐,要收取一定的酬劳费。考虑到手机的重要性,拿出点酬劳也是应该的,小徐便问该女士给多少钱合适。谁料想,该女士张口索要2000元。面对这样过分的要求,小徐惊诧不已,自己手机的二手价也不过2000元左右。随后,小徐表示自己愿意拿出500元作为感谢费。可该女士并不买账,声称少一分也不行。小徐和朋友在与该女士“讨价还价”未果后,无奈之下报了警,以寻求帮助。见小徐报警,该女士恼羞成怒,竟狠狠地将手机摔在了地上。小徐赶紧捡起手机和朋友离开。手机虽然拿回来了,但小徐花了300多元才将屏幕维修好,并且维修师傅说,手机后续的性能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报警后,警方介入了对此事的调查。最终,小徐和该女士达成了和解。
事发后,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该女士的不道德行为。
【律师说法】
拾得手机,是否有权索酬?对此,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方燕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及时通知权利人、及时返还和送交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不能主动索取报酬。在权利方面,法律只赋予了拾得人必要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即如果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支付了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所有权人支付其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有种例外情形,就是如果遗失人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遗失人应当按照其在悬赏公告中承诺的数额向拾得人支付酬金。
本案中,小徐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捡到手机的女士返还手机,而该女士作为拾得人也有义务向小徐返还手机。如果她为保管这部手机支出了必要费用,则可以要求小徐偿还其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该女士并未因为保管手机支出任何费用,小徐也并非是通过悬赏2000元的方式找到的手机。所以该女士要求小徐支付2000元的酬劳,于情无理,于法无据。如果该女士拒不归还手机,小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其返还。
那么索酬不成,该女士怒摔手机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方燕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女士索要报酬不成,又看到小徐报了警,一怒之下将捡到的手机摔坏,造成小徐300多元的维修损失费,是一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鉴于维修费数额较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提醒】
虽然小徐和该女士最终达成了和解,但这类事件也留给我们许多思考。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近年来,类似这样为索要报酬而发生纠纷的闹剧频繁上演,着实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蒙羞。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制约与道德的引导,双管齐下,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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