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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覆灭“黑老大”获刑十九年

来源:阳光报 2018-07-09 08:10   https://www.yybnet.net/

阳光讯(徐军 记者 熊玺 文/图)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0余名骨干成员获刑罚。其中,“黑老大”获刑十九年,没收财产四百万元、罚金五十五万元。今年1月11日,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目前,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起,审结1起;审理西安市政法委挂牌督办涉恶类案件9起,审结6起。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张某分别注册成立了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和陕西同心龙盛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梁某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赵某任经理,负责公司的外围事务,雷某负责停车场事务的收费和管理,张丽君为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等人为公司一般业务人员,负责在涉案小区收费等具体行为的实施,形成了以张某为首、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组织,人数一度从十人左右发展到六七十人。组织内部定期开会进行总结并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考勤制度、报销制度等,同时制订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和管理办法,以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

张某等人自筹建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到被抓获,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占西安市绿地SOHO小区地面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强占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洗车行,并先后在西安市逸翠园i都会小区、逸翠尚府小区、林隐天下小区、高新第五季小区、海珀香庭等小区,非法收取小区内和小区门口开展业务及摆摊做生意的单位和个人管理费,强迫小区内的业主和装修人员购买公司的沙子等装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员砸墙,以获得非法利益。

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取得停车费、管理费、销售建材收入、垃圾清运收入等共计20517513.29元(张某将公司收入16417249.56元存入个人账户,支出13718065.24元),其中,管理费收入4573525.67元。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除组织日常开支外,部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为组织成员统一购买服装、配备对讲机、发放工资、奖励,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其余归张某个人所有。

认为自己是正规公司

一审结束后,张某上诉提出:(1)他有正规公司,所属人员来源于公开招聘,他没有允许下属乱收费,所收费用是依据合同约定,公司收入主要来源是垃圾清运费,违法收入只占极少数,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备的四个特征,他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敲诈勒索犯罪第一宗敲诈赵某的事实,是按双方合同收费,第二宗敲诈张某某他不知情,第三、四宗敲诈汝某和汪某,他事后才知道,第六宗敲诈王某,是王某所交另一小区的入场费,第七宗是向冯某收取的摊位费,第十二宗、第十三宗、第十四宗、第十六宗、第二十一、二十二宗及向卖盒饭人员收取费用的事实他均不知情,第十五宗、第十七宗、第十八宗、第十九宗事实是基于合同关系。(3)寻衅滋事犯罪第一宗是因为租赁权纠纷引发,第二宗事实他没有破坏上海科瑞物业公司设施,只是将设施放置到别处,自己也没有在此收费,第三宗发生纠纷是因为对方乱倒垃圾引发,且当时也没有将人打伤;第五宗他以为是梁某私设的摊子,第八宗事实不是因为出售沙子引起的,对方先威胁他的员工,他闻讯才去的。(3)强迫交易犯罪中,第一宗事实他不知情,第二宗事实因为对方偷倒垃圾而不是因为对方未购买其沙子引发,其他两宗事实他也没有强迫对方购买其沙子。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张某等人在上诉和二审开庭中,均提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西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以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规定的四个法定特征。

第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长明确,以张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在西安市高新区部分小区先和小区物业签订垃圾清运合同或租赁摊位等名目进入小区,之后各组织成员按照张某授意,或亲自实施,或上报张某采取统一行动,使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在小区内外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了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部分成员属张某东北老乡,部分成员由张某的犯罪组织招聘进入,虽然参加形式不固定,但目的都是加强组织力量,壮大组织声势,攫取更多利益。该组织层结构明确,有黑社会惯有的规约,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轻的骂,重的打,更重的除名。

第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从张某成立其公司至案发,仅内账收入达17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银行存款达400余万元,虽然张某的公司有为小区清运垃圾等属于合法的经营所得,但其外账显示该项收入仅有200余万元,难掩其“以商护黑”的本质。该组织所获收益除用于支付各组织成员工资外,还购买统一服装、购买车辆,组织成员过生日时,张某安排其成员聚餐,有的成员家中盖房,张某还在建材、资金上予以帮助,此外,张某还以所获的经济实力,为在违法活动中受伤的成员及被打伤的被害人支付医疗费。

第三,关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二审法院均审明以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的影响,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的由张某亲自实施,有的系其成员按张某指示和意图为组织谋利,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

第四,关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以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高新区多个小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收取保护费、入场费多年,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许多在小区揽工的人员,因被索要保护费而被迫离开小区,一些在小区门口做微利生意的小商小贩,迫于张某等人淫威,不得不给张某上交保护费或给其组织成员送礼,一些装修公司因张某等人阻止其建材进入小区并能在小区顺利施工,不得不在张某所设的摊点高价购买建材,许多群众面对张某等人的违法侵害,不敢报警求助,忍气吞声,影响十分恶劣。

综上,以张某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张某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故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对于其余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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