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区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盗窃案件中,对证据审查中严格把握证据三性,经引导侦查后,仍无法达到证据标准,对该案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4月25日,在辖区某工地宿舍,嫌疑人程某某趁被害人史某外出工作时,将被害人放在宿舍内的黑色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将该笔记本藏匿在宿舍区对面树林内(已丢失,未找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2700元人民币。侦查机关认为涉案赃物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向该院提请批准逮捕。但经审查发现,该案中赃物已经灭失,无法采取原物估价的方法,在被害人亦无法提供购物凭证的情况下,辖区估价部门仅依据被害人单方描述对于涉案被盗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公安机关通过走访等方式查找涉案赃物购买凭证等依据后,仍无法找到其他证据佐证被害人描述。对此,在检材来源不明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应予以排除。排除鉴定意见后,因普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在数额不明情况下,该院侦查监督部对本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雁塔区检察院就本案证据审查情况向辖区估价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部门规范鉴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活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记者金明刚李怡松实习生刘晓倩通讯员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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