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观念,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震慑酒后驾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值“全国安全生产月”之际,日前,阎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穆某某、穆某甲、石某某、刘某等四起危险驾驶案件。阎良区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安全工作人员、驾驶员代表、群众代表等3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据悉,被告人穆某某、穆某甲、石某某、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超过80mg/100ml,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庭运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整个庭审历时30分钟。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四被告分别处以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处罚。
“交通事故害人害己,要积极吸取教训,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让家人放心、让乘客舒心、让路人安心。”庭审完,一位司机师傅感慨道。此次公开审判用真实、鲜活的事例警示旁听群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养成“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习惯,切莫以身试法,悔恨终生。
记者金明刚李怡松实习生刘晓倩通讯员刘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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