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燕)为进一步规范诊所设置,市卫计委近日出台《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下发通知强调,西医诊所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
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
据悉,目前除国家规定的专科诊所外,尚有部分专科诊所因没有设置标准而无法设立,因此,此次出台的《标准》将各专科诊所合并成诊所一类,进行统一规范,解决了诸如全科诊所、眼科诊所等专科诊所的设置问题。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不再需要审批,经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该《标准》指出,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并且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应增配0.5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逐项清理审批中的不合理规定
市卫计委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逐项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合理规定。
按照要求,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设置诊所,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审批标准要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严格禁止附加。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取消诸如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西安有固定住所、主要负责人户籍必须是西安市户籍等不合理要求。取消开办诊所的医师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等未列入标准的要求。
在严格控制审批时限方面,市卫计委要求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或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符合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报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
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理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公示、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新闻推荐
■记者王涛这一年,大西安机遇叠加、前景可期,吸引了众多海内外人才落户,寻找创新创业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随着户...
西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西安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