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西安城中村出租房屋,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情况及承租人基本情况向村(社区)委员会备案。
近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提到,城中村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应将用于出租的房屋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情况及承租人基本情况向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现出租屋内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村(社区)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可单方面终止租赁行为。
出租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同一栋楼的出租屋数在10间以上的;同一栋楼的出租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华商报记者 雷婧 实习生 白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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