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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征集《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意见 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来源:西安商报 2018-06-04 07:2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求《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包括日常院前急救、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人口聚集型活动的相关医疗救援保障、医疗机构急诊室急救服务、非院前急救医疗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血液供应运送等。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体系。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建、工信、交通、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的相关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直接造成人身损害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急救网络医院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原则转运患者的;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或者上报社会急救医疗资料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服从统一指挥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无故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对参与院前急救医疗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一切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急救网络医院对急救站(点)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变相承包方式运营的。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妨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急救人员,阻碍急救人员施救、运送患者的;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的;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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