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5月31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出台,自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2月25日发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意见》明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本意见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重新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通过重新许可程序,准予办理重新许可。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许可后,应当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取得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备注或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运。出现经审查不合格的;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等情形,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重新许可决定,出具不予重新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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