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雪勇:
您于2017年9月27日与我公司签订长兴园湖曲11-10302号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您拖欠房屋租费,根据《合同法》以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我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您签订的11-10302《租赁合同》。我单位依法向您告知,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望您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搬离房屋。逾期我公司将依法收回房屋,并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西安长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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