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顾荣)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出台生育津贴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即日起可通过三条途径申领。
2018年年初,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生育津贴纳入西安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为确保该政策落到实处,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制定出台了具体申领办法。
办法明确,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女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流产休产假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申领的三条途径:1.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定点医疗机构挂账业务系统升级前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2.社保经办临柜申领,参保女职工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持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3.网厅申领,用人单位登录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单位用户端(CA端),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录入有关信息,按预约时间递交相关材料。
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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