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针对医疗诉讼中的争议焦点、难点有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意见,为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莲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陈某开设了一家诊所,资质齐全,诊所所用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是从西安某医药公司订购的。一次,一位患者因湿疹感染到该诊所就诊,陈某为患者静脉滴注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当晚输液完毕后,患者离开。不料数小时之后,患者出现全身乏力、呕吐的症状,随即返回诊所治疗,其间心搏骤停,经现场抢救并送附近医院抢救无效。经解剖病理诊断,患者各器官病变符合药物过敏性改变。受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陈某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者存在过敏体质,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这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后来,食品药监部门对该医药公司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可见异物,按照《中国药典》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是劣药。患者家属起诉陈某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陈某赔偿50万元。赔偿后,陈某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将医药公司诉至法院。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由提供产品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医药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延误患者的最后抢救时间,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陈某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医药公司销售劣质药品,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双方的责任比例为70%和30%。
莲湖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援表示,近年来,莲湖区法院受理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0余件,虽然在整个人身损害类案件中占比不大,但该类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解撤诉率低。
去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有关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较多原则性的内容,以及相关诉讼中的争议焦点、难点等问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意见。莲湖区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中,采取辖区的医疗机构专科专家引入陪审员制度,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赋予专家的审判权,这样,在复杂的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更能准确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提出意见,归纳鉴定事项和内容,能够对庭审、质证、鉴定资料的确认、鉴定意见的采纳等均有更大的作用。法官提醒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之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冷静理智的态度,通过法律渠道分清责任,依法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记者高雅
新闻推荐
本版稿件由首席记者闫斌采写在西安体育学院教授史进看来,正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西安,十分有必要打好“体育牌”,“体育活动有着独特的魅力与特征,通过大型赛事的举办,对扩大一座城市的影响以...
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西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