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永文
利用人们对残疾人的恻隐之心,青海几名聋哑人以介绍工作为由,从家乡骗了7名聋哑人来到西安沿街乞讨,稍有不从就会殴打、威胁。近日,组织这些聋哑人乞讨的三名嫌疑人被莲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城市里,人们经常可以在天桥上、广场上、路边看到残疾人、儿童或者老人趴在地上伸着双手向过往的行人乞要财物。很多人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这类乞讨通常是有组织、被控制的,乞讨者收到钱后,组织者要拿走很大一部分。也就是说,这样的乞讨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乞讨的本质,退化为一种危害残疾人、儿童身心健康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同时,这种组织行为经常会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去实施,组织者经常会对乞讨者进行殴打、虐待,更有甚者,一些组织者甚至人为地残害乞讨者的身体,故意造成残疾,断手断脚等。
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而将这一罪名单设足以说明此种现象的普遍性和危害性。不过,学界普遍认为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被组织乞讨的人群不仅仅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还包括老年人、病人,已经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这些人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把“暴力、胁迫”之外的众多手段如“诱骗”排除在此罪之外,显然不能充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莲湖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提醒,对于介绍到外地打工,聋哑人及其家属要多多留心,不要轻信介绍人的花言巧语,要详细了解打工单位、工作内容等。聋哑人外出打工后,家属应定期与其保持联系,避免其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相关报道见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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