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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网售进口保健食品违反国标被判赔

来源:陕西日报 2018-05-02 06:2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秦峰 实习生 马艳红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以及网购进口产品渠道更加畅通,越来越多人有意愿、有能力购买具有保健功效的进口食品。不少商家瞅准这一商机,利用电商平台监管漏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张某诉某商贸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张某从某商贸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购买了3盒巴西原装进口蜂胶胶囊,共计1065元。张某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也没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标识,销售商也没有告知张某蜂胶是药品而非普通食品。事后,张某得知蜂胶系药品,不得作为普通保健食品进行销售,故以该蜂胶胶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对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所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17万余元。

  目前,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作为该蜂胶产品的销售商,不仅需要退还张某已付的货款,还应支付张某所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杨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蜂胶于2005年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故应为药品。

  蜂胶作为药品,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中。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和2009年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均明确规定蜂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杨玫表示,此案中的产品蜂胶胶囊没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属于普通食品,而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之后,应认定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追究某商贸公司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该商贸公司退还张某已付的货款,并且支付张某所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保健食品时,要认准“双标志”:“蓝帽子”及注册证号。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号,只有标有“蓝帽子”及注册证号的才是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也不例外,消费者购买时需注意查看。

  “蓝帽子”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认证的保健食品标志,它的颜色为天蓝色,样子呈帽子状。只有具有这种标志的产品才能被证明是安全有效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购买进口保健食品时,应留意“蓝帽子”在产品外包装盒上的位置,它印在产品外包装盒的左上角,“蓝帽子”下方标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找“双标志”,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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