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达到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逃避债务的目的。这种认识正确吗?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一定就是未成年子女的。
未央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赵某和田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小赵。2013年,正在上高中的小赵购买了一套房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母亲田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之后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为小赵。
2012年9月,因经营需要,赵某向他人借款300万元。期限届满,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申请查封了登记在小赵名下的房产并办理了房产查封手续。小赵以被查封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小赵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小赵表示,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为其从小到大的压岁钱,由母亲保管。母亲向法庭提交了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称女儿自幼收取的长辈馈赠较多,总金额有上百万元,由其代为保管,故用田某的银行卡支付了房款。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小赵购买涉案房屋时正在高中就读,原告虽称购房款系其接受赠与所得,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基本由监护人支配使用。因此,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小赵名下,仍然属于赵某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那么,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否就是孩子的?办案法官介绍,《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和约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支出也是由父母承担。因此,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除因为继承、奖励、他人赠与等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外,其余财产实际都是来源于父母,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属性。
本报记者谢斌
说法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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