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昨日上午,陕南农民张某在干活时受伤,然后与厂方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其后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受伤认定为工伤。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名社区群众和劳动者旁听了开庭审理经过。
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2014年2月,49岁的安康市农民张某到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做板焊工作,成为其厂方一名员工。2015年4月9日,张某在厂区内搬移暖气片时不慎将右脚砸伤住院治疗。同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赔偿款15114元,并于次日将款项支付给了张某。
2015年10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受伤作出工伤认定书为:工伤。2016年11月,张某二次住院治疗。2017年2月2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某伤情作出“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等级为无”的鉴定结论书。2018年2月,张某向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莲湖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于2017年4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协议”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在庭审中,张某与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之前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成为辩论焦点。张某在起诉书中称,其在要求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支付住院费15114元过程中,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要求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虽然协议书约定了工伤赔偿的各项费用,但赔偿数额仅为张某第一次住院费15114元,并未实际赔付。
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答辩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已明确了双方的权益,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向张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药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的一切法律责任。
进行完庭审程序,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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