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电信公司的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租机业务合同,将950多部苹果手机和电信卡从公司领出后,低价卖给手机经销商。昨日上午,这起案件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新城区百余名干部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期间,担任高新分公司副总经理时,于2015年7月至9月,利用职务之便,伪造4个公司分别与“电信西安分公司”签订《天翼互联网手机行业销售合作合同书》(即信誉租机合同)。随后,郭某从公司领出苹果6手机957部和配套电信卡,交给手机经销商井某,以人民币3992130元低价全部卖给井某。
郭某为掩盖其犯罪行为,按指定的套餐逐月向涉案手机缴费,部分手机缴费至2016年1月份即停止缴费。其中一家公司名下60部涉案手机欠费问题被公司发现后,郭某即全部结清了所有余款。
2015年12月,郭某趁公司对前年欠费号码拆机报损时,安排公司业务员在协助拆机报损过程中,对涉案的498部手机进行拆机。被公司发现后,郭某谎称系误拆,并按公司要求全部复机。
经鉴定,涉案957部手机共计缴费人民币2132339.23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2017年1月至3月主动向“电信西安分公司”赔偿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共计19部,价值人民币124259元。
检察机关对于郭某的指控,除过此项以外,还分别指控了其它5项内容。检察机关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28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该按照贪污罪追责。
在庭审中,郭某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完全认可。郭某称,有些事实不清,伪造业务合同的事实也并非自己所为。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也不是公务行为,应该属于职务侵占。同时,郭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主动接受询问调查,有自首情节。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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