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熊玺)4月24日上午10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审理、宣判一起借用他人手机支付宝实施盗窃人民币案件,法官以速裁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即以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7年11月30日,28岁的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的无业人员杨某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天朗大兴郡小区被害人苏某某的家中商议还钱之事。期间,杨某以打电话为由借用苏某某的手机,骗取手机解锁密码,避开苏某某将自己的指纹录入手机。杨某用该手机在“网商贷”借款15000元,随后登录苏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利用指纹密码修改了支付宝密码,将15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2017年12月3日,杨某又用同样的手法使用苏某某的手机分别在“网商贷”借款20000元、“招联金融”借款4320元,并将这两笔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杨某总计从被害人账户窃取39320元,均已挥霍。被害人发现后报警。2017年12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民警在天朗大兴郡附近将杨某抓获、刑拘。
2018年1月25日,经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23日,移送莲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4日,莲湖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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