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看我这个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张大妈,您这个纠纷我分析过了,从法律层面讲,您占理儿!放心吧,我来给您调解!”自2015年1月莲湖区司法局下发《关于为社区派驻法律顾问的通知》后,社区法治“1133”工作模式逐渐形成。在莲湖大大小小的社区,每周五下午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对话,社区律师用他们平凡的工作把法律服务带到千家万户,将法治理念传递给辖区的每个群众,使每一位公民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维权。
一个周五下午,冯楠律师在送变电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值班期间,社区居民王某跑来说需要法律咨询。根据王某叙述,冯律师了解到其女儿小米系某小学5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辛嬉戏奔跑间不慎撞到正在楼道正常行走路过的同学小李,致使小李跌倒面部受伤。事发后,小李立即被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经诊断小李唇部轻度擦伤,两颗上门牙牙冠部折断。
就本次意外事件,王某一直积极和小李、小辛的家长进行沟通,但未果。随后,小李的监护人李某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司法鉴定,小李植牙等后续治疗费用确认为9000元。该案公开判决,判令王某和小辛父亲辛某分别赔偿小李医药费、护理费等6000元。王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判决不公正,要上诉。
听到这里,冯律师了解了整个案情,并详细解读了一审判决书。
怎样才能让王某心服口服?冯律师对王某提出的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
“你属于女儿小米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对小米因过失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有合法依据,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也经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双方庭审均无异议,对其具有约束力,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冯律师对王某说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嬉戏打闹是孩子的天性,本案发生在课间期间,事故是因孩子嬉戏打闹而突然发生,学校不可能通过教育和管理禁止孩子嬉戏的天性,因本案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伤害事故发生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用担责。”
此外,冯律师还从情理角度对王某进行了说服劝解,并建议就赔偿金可以先和投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联系,咨询是否可以赔付一部分。通过冯律师的耐心解答,王某最终认可了一审判决,决定不再上诉,并表示会尽快将赔偿金支付给原告家属。 记者 金明刚 李怡松 通讯员 董春瑜
后记
本案原告小李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因二被告打闹行为造成的,小米和小辛作为5年级学生,事发时均已满十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确定二被告负同等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依法有据。
自莲湖区社区法治“1133”工作模式开展以来,有事找有律师的氛围已然形成,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社区干部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法律服务资源供给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推动了法治莲湖建设,社会和谐稳定。
莲湖社区法治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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