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西安市食药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合破获了一起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件,有力打击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药品监管的良好社会效应。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城区长乐中路西光社区查获一药品经营窝点,现场发现大量药品。经查,现场发现的药品为李某所有,其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连夜对涉案药品的数量进行了清点,并依法予以扣押,现场发现的药品共计684个品种89109盒,被扣押药品货值超过290万元。经进一步调查,从2009年起,李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各类药品,加价销售给药店及个人,开展非法经营药品活动,累计销售数额达1350余万元。
二、查处情况
李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且货值数额巨大,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西安市食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3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1年。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典型案例。药品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对药品质量、合理用药及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须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由监管部门对其是否具备条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如果符合犯罪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李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350余万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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