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农民张选利向西安市国土局递交申请书,要求该局查处一公司违法占地等行为,并对此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但西安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此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张选利将西安市国土局诉至法庭。2018年3月3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确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12日,西安一村民张选利以西安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原告张选利诉称,2008年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分公司未经原告成员同意,将原告的承包地占用变为建设用地,原告向被告市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答复无此信息、无法提供。
2017年12月,原告与丈夫向被告寄交申请书,要求被告查处陕西省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分公司违法占用原告耕地、未经国家批准作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原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于12月26日收到,但至今未给原告答复,也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向被告寄交的申请书中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申请查处的道桥公司对其承包经营地的占用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就原告所述违法占地事实,被告已在2017年5月1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且经相关司法程序终结,本次原告申请事项属于重复申请行为,其申请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西安市国土局针对原告2017年12月25日的申请事项,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其认为原告构成重复申请及重复起诉的辩称未被法院认可。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认为,根据《管理法》之规定,本案被告市国土局具有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违法。
2018年3月3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确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张选利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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