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狗绳,狗从灌木丛里突然蹿出,导致正在晨练的方先生躲闪不及摔倒骨折。经过两级法院审理,4月13日,方先生在西安碑林法院领取了狗主人赔偿的20万元。
2016年9月26日,56岁的方先生在西安市建设西路某家属院院内,像往常一样晨练,不料发生意外:一条狗突然向方先生蹿去,受到惊吓的方先生摔倒在地,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属八级,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
狗的饲养人邓某与方先生同楼,因为赔偿没能达成一致,双方打起官司。方先生认为,邓某违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在限制区域养犬,且未拴狗绳及牵引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邓某认为,她养的狗并未袭击原告,事发地点位于家属院广场偏向灌木一侧,距离灌木仍有3米距离,狗对原告的惊吓不具备突然性,原告受惊吓摔倒,系原告判断失误,躲避时采取措施失当,造成后果加重,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碑林法院查明,事发时,邓某饲养的狗从方先生侧面向前奔跑,致使方先生倒地受伤。法院认为,被告邓某未使用牵引带对犬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饲养犬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7年9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后,邓某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通过对受伤原因分析,方先生受伤与狗突然蹿出之间有因果关系,邓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狗没有对方先生直接攻击,未发生接触或撕咬,方先生因惊吓倒地受伤,与其自身因素如身体状况、反应能力等也有一定关系,应自担部分责任。
酌情认定邓某承担70%责任,方先生自担30%责任。去年12月底,二审判决邓某支付20万元。
由于邓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款项,方先生向碑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传唤邓某到庭,讲明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邓某表示诚恳道歉,并将20万元执行款全部支付。 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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