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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吓倒晨练人 主人判赔20.4万元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8-04-14 02:23   https://www.yybnet.net/

方先生最终拿到20余万元赔偿款本报记者李宗华摄

  在小区内晨练跑步时,邻居家养的狗没拴狗绳,突然从绿化带跑出,受到惊吓的方先生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因赔偿问题难达成协议,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昨日上午,方先生终于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领到了20.4万元执行款。

  事件 绿化带蹿出狗 业主晨练受伤

  2016年9月26日早晨,方先生在建设西路某医院家属院内晨练时,同楼住户邓某饲养的狗从方先生侧面向前奔跑,导致方先生倒地受伤。送往医院后,他被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残等级属八级,其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随后,双方打起了官司。

  庭审时,方先生认为,邓某违反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在限制区域养犬,且未拴狗绳及牵引带,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责任。但邓某认为,当时的事发地点位于家属院广场偏向灌木一侧,但距离灌木还有3米的距离,狗与方先生没有任何接触,方先生受惊吓摔倒,系判断失误,躲避时采取措施失当,造成后果加重,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7年9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判决 养狗人向受害人赔付2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某未使用牵引带对自己饲养的犬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应对饲养犬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邓某表示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方先生在跑步时,狗突然从侧方蹿出,方先生自身双腿交叉摔倒受伤,狗与方先生并无直接接触。通过对其受伤原因分析,方先生受伤与狗突然窜出之间有因果关系,邓某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狗没有对方先生直接攻击,没有发生接触或撕咬,方先生因惊吓倒地受伤,造成损害后果,与其自身因素也有一定关系,因此酌情判决邓某承担70%的责任,方先生自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邓某向方先生支付20.4万元。

  由于邓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款项,方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通过系统查询得知,邓某今年2月还在曲江买了一套住房。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法传唤邓某到庭,法官向她讲明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她表示诚恳道歉,并将20.4万元执行款全部支付完毕。4月13日,方先生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

  延伸 若流浪狗咬伤人 谁承担赔偿责任

  近来,狗伤人事件接连发生,三秦都市报记者昨梳理发现,仅今年3月以来,西安已发生了多起:3月23日晚,一位31岁的酒吧驻唱女歌手在德福巷附近被一只阿拉斯加犬迎面攻击,发生意外;3月28日晚,家住北二环萧家名京九合院的一位业主的女儿,在下楼扔垃圾时被宠物狗咬伤;4月7日早晨6点20分左右,临潼区一位六旬老人晨练时,被隔壁村民养的两只狗咬伤。

  有市民会问,有主的狗伤人,还可找主家索赔,如果是流浪狗咬伤人,又该让谁承担责任呢?就此问题,记者联系了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的何睿律师。何律师称,流浪狗咬伤人等致人损失的,应该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出现这种情况时,应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常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报记者谢斌

  链接 西安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中明确规定,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西安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实行电子标识跟踪监管。

  此外,西安市还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携犬出户时,应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应自觉收紧牵引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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