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放暑假的兵兵来到爷爷王相利家暂住。有一天,兵兵在爷爷家二楼玩水枪,因房顶距离高压线很近,兵兵玩耍时将水喷至屋顶上方的高压线上,不幸被电击晕倒。当天,兵兵便被送往本地一家医院抢救,但因其手部烧伤特别严重,医院无法治疗,在医生的建议下,当天下午兵兵又被转至烧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再转至西安医院继续治疗,近一个月后方才出院。此后不久,因兵兵左手变黑坏死,不得不再次前往西安医院治疗。三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兵兵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击伤兵兵的高压线系供电公司管辖范围,事故发生后,兵兵家属多次找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治疗期间,供电公司已支付给兵兵家属7万元医疗费,因后续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兵兵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0余万元。
麦积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孩子的爷爷王相利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理,法院判决由供电公司赔偿兵兵各项经济损失的35%,即12.5万元,扣除已付的7万元,再付5.5万元;由爷爷王相利赔偿兵兵各项经济损失的65%,即23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吴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输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应由危险活动的占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电力公司对高压线路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因疏于监督和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本案中,爷爷王相利修建房屋时,房顶距离高压线过近,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另外,爷爷王相利作为原告兵兵的临时监护人,当兵兵在高压线附近玩水枪时,爷爷对其疏于监管,从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爷爷王相利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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