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莲湖区司法局下发《关于为社区派驻法律顾问的通知》后,社区法治“1133”工作模式逐渐形成。社区律师用他们平凡的工作把法律服务带到千家万户,将法治理念传递给辖区的每个群众,力使每一位公民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依法维权。
周五下午,张守华像往常一样来到北稍门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上班,刘某着急忙慌进来,说赶紧帮帮他。原来,2016年9月初,刘某在张家堡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9月15日,在该中介的促成下,同房主董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70万元整,刘某于合同签订日向董某支付5万元定金,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房款,剩余部分做银行按揭贷款。
案情倒是非常简单,但是存在一个小插曲,双方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刘某曾经向董某、中介人员说过,他2017年正月份结婚,所以支付剩余15万元房款的时间有可能拖到2017年2月底。当时董某口头表示同意了,中介人员也知晓这个事,但合同上的最迟付款日期还是按照12月31日来约定的。
这个买卖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双方没有什么争议的话也是一桩正常的交易。但2016年的下半年,西安市的房价有所变动,该栋房屋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单价为5600元,截至到2016年底,同地段同户型的房屋单价已涨至8000元左右,这时,董某也就起了歪心思。
恰巧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刘某因为筹备结婚,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15万元向董某支付。他认为大家都有口头约定了,只要在2017年2月底向董某支付也就不存在问题。然而,董某却早早做好了打算,他在2017年1月3号以发函的方式向中介和刘某通知合同解除,并声称刘某交付的定金因其违约所以不予退还。这下刘某才慌了神,他此时面临的不但是买不到这个房子,同时依当时的房价,花同样的钱买不到同等条件的其他房子了,定金、中介费等也面临着损失。他多次找房主董某协商,都无济于事。
听到这里,张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他首先指出了刘某签署合同时的疏忽,并积极为他目前的困境出谋划策。
到底怎样才能拿回定金,让刘某损失变小?反复思量后,张律师认为刘某想维权最主要的焦点是如何能够取得在当时签订合同时,证明房主董某同意他2017年2月底付首付款的证据。再三回忆,刘某想起当时有两位中介人员在场,他们完全知晓这个情况。做了大量的工作后,中介人员终于同意出庭作证。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以房主董某向刘某返还8万元定金调解结案。
记者 金明刚 李怡松 通讯员 董春瑜
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疏忽大意忽略合同条款而自食其果的合同纠纷。假设当时刘某确定自己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是没有能力缴纳首付款的,应当坚决把付首付款的日期改到2017年2月底,口头的应允不是没有效力,但一旦起了纠纷,想要证明当时的口头应允可是难上加难的。这起案例也提醒广大的老百姓,在签订对自身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合同时,不要轻易相信口头约定,而应当明确且根据自己的履约能力,对自己的合同义务条款充分理解之后再慎重签约,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莲湖社区法治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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