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黄旭 冯中社 记者 张允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最近,根据省总队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文件精神,西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下发了辖区单位,个人逾期未检验车辆明细,高新安监民警按网格管理,通过发短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打电话直通知车主等办法,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消除安全隐患。交警高新大队将对未检验机动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并对机动车辆电子信息档案予以查封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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