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两名被告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渠道销售假冒药品,累计涉案金额均超百万元。本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涛担任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汤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浙江金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整盒的假冒成品“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等,并在淘宝店铺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汤某位于江西省黎川县的圆通快递店内查获大量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等及包装材料、工具。经鉴定,价值7万余元。经公安机关查证,汤某通过淘宝网销售上述假冒产品3090笔,销售金额共计191万余元。其中,汤某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给被告人马某假冒产品232笔,金额46万余元。
2015年7月,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汤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等产品,并以北京某药品招商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电话加价对外销售。为谋取非法利益,马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联系药品葛洪牌桂龙药膏、王麻子牌天麻追风膏的货源,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形式联系买家加价销售。被告人马某让上线直接发货给买家,其收取买家的货款,赚取差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对外销售假冒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等共计83万余元,销售葛洪牌桂龙药膏和王麻子牌天麻追风膏共计53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冒保健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保健品,同时还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于昨日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汤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中院选择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彰显了该院打击制假贩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
记者金明刚李怡松通讯员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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