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
如今,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是对于那些希望可以领养,或者无生育能力的家庭来说,实现他们的“二孩梦”还需要迈过一道法律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表示,现在看来制定于19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的许多条款已经有些“过时”。她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一些条款予以修订,收养子女也应“放开二孩”。
现状:可以生“二孩”不能收养“二孩”
现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的。方燕表示,上次修正距今将满20年。
“民生中的生育问题,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取得了很多成绩,先放开单独二孩再全面放开二孩。”方燕说,我们也应看到那些无法生育孩子的家庭、失独家庭、已经有孩子还愿意养育和照顾更多孩子的人、过了生育年龄但仍有能力有意愿养育孩子的人。
方燕表示,如今,收养法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已与最新的计生法精神不一致,在未来更可能限制地方政策的制定。
观点:收养条件应与时俱进
“收养法中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方燕说,该规定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十四岁到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收养法的管辖范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还处于叛逆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方燕表示,该条款对收养人的限制条件较为苛刻,却不全面。比如,残疾儿童、孤儿、被遗弃和虐待的儿童等的养育,除了依靠孤儿院等救济机构,更应该打通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救济途径。
方燕说,年满30周岁的限制一方面导致有意愿有能力的年轻人没有机会收养,减少了合格收养者的人数;另一方面当被收养人刚刚长大成人的时候收养人可能已经进入老年,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条款仅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却没有明确涵盖心理问题和疾病。”
建议:修订收养法让更多孤儿有个家
针对收养法中第四条和第六条,方燕建议,把被收养人范围放宽到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并增加“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这一类;收养人的年龄则从满30岁调整为满25岁;并增加“自愿签署会履行抚养义务、善待被扶养人的声明,该声明进入个人信用系统或公安等系统。”
“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方燕建议修改第八条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收养子女数量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且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个人及家庭意愿等,个人信用良好。
除了对已有条款建议修改,方燕在议案中还建议增加新内容:建立社会收养后跟踪体系,建立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利用科学技术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建立收养数据库;建立对失败收养关系进行纠正的机制;建议增加评估制度,对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家庭进行有效评估,避免恶意遗弃行为等。本报全媒体记者赵明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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