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提升农家乐品质,促进农家乐健康发展,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农家乐的选址应符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办)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开发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停止一切建设和经营活动。不得开办餐饮、住宿等农家乐,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照,并在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农家乐,须纳入出租房管理。
农家乐应在开业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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