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斌通讯员畅筱婧)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西安市人社局限中建某公司按要求预存527万元工资保证金并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因公司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受行政处罚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社局称,被执行人中建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公司5日内按照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27万元。
近日,未央区法院行政庭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建某公司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处理决定。
因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而遭受处罚,从而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未央区尚属首例。办案法官告诉三秦都市报记者,《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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