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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拒绝检查撞伤交警

来源:阳光报 2018-02-23 01:11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熊玺 佟怡 杜丽芳 文/图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张琳明院长在第三法庭敲响了“新春第一庭”的法槌,公开审理了徐某酒后驾车拒不配合交警检查撞伤交警的案件。

男子酒驾拒绝检查

今年36岁的徐某是西安市人,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2017年12月1日1时许,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蓝色smart轿车行驶至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雁塔立交桥下往东约100米处时,遇到了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在此进行酒后驾驶行为的集中整治。

民警示意徐某停车接受酒驾检测,徐某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并驾驶轿车向左变道,将正在执勤的辅警刘某撞伤(经诊断为左下肢外伤,左侧外踝处软组织损伤),之后又撞到左车道一辆出租车(车牌号:陕AU1500)。

徐某后又向右后方倒车时将民警蒋某撞伤(经诊断为双下肢挤压伤及软组织损伤),之后又和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车牌号:陕A966X8)发生碰撞。经鉴定,徐某的血醇浓度为144.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并且发表了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徐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撞车辆进行了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10000元。

经过法庭辩论、质证等审判程序,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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