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樊华)《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两个月以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西安警方共查处涉及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燃放案件58起,治安处罚65人,其中,行政拘留20人、罚款38人、警告7人,收缴烟花爆竹1640件。
2017年12月1日,《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六区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从事销售或燃放活动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可向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应当场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巡防队员、“红袖章”平安志愿者等群防力量一道,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等各处开展巡查工作。尤其是农历年三十(2月15日)、初五(2月20日)和正月十五至十六(3月2日-3日)等重点时段,西安警方还将从机关抽调1000余名警力充实到派出所,协助开展相关巡查工作。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西安警方倡议广大市民朋友:为了古城的蓝天,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不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安全、祥和、环保、健康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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