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手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后张某提出仲裁申请,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了工伤待遇,共计10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听证程序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获得了工伤待遇。这是省总工会特邀律师余伟安曾经代理过的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例,但在代理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本来简单的一起工伤案件,单位一拖再拖,致使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
“很多用人单位没有重视对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尤其是在出了工伤事故以后,能拖就拖,能赖就赖,除非农民工维权意识强烈,才能与用人单位坚持到底。”
余律师表示,工伤权益保障仍是农民工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工伤认定案件中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难度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方面,要求必须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文书,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基本不予认可。还有就是用人单位注册在外省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未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再就是举证,很多案件在仲裁审理中,用人单位把工资表藏起来并不出示,有的根本不举证,或者只是出具单方面的证明来作为证据。从证据的角度讲,用人单位有义务出示但不出示证据当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而单方面的证明并不算证据,因此属于举证不力也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但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劳动仲裁机构听信单位工资低的说法,并不采纳个人认为工资高的说法。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用人单位“锁在抽屉里的制度”,即职工很少能见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也让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本报记者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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