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婕妤)1月31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从2018年起,西安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据了解,凡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8年1月1日起休产假时,均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将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为标准,一次性计发。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个人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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