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5月9日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执违处字[2017]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7万元至西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账号:10281687421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
2018年1月24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王燕实习生李梦珠)日前,西安交大第八届医工协同创新学术年会举行。会上,西安交大“精准外科与再生医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成立,填补了西安交大一附院国家级科研平台的空白,是一...
西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西安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