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碑林区法院审监庭法官利用周末时间来到辖区某小区内,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次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经人介绍,购买被告王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书》。原告先后向被告妻子账户转款25万元,作为首付款,并将其购买的家具放入房内,为入住做准备。后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变更《协议书》部分事项,并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家具家电。后意见不一,被告拒绝履行两份协议,双方就退还首付款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退还首付款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被告王某不认可原告所述,主张系原告因购房新政策出台而不愿再购买房屋,并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诉讼成本,再结合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合议庭认为协商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最佳方式,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经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协议解除,原告将家具搬离,被告退还购房首付款25万元并承担1000元诉讼费。自此,双方纠纷得到解决,案结事了,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金明刚李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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