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记者昨日从西安市纪委获悉,为规范公职人员涉企服务和交往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西安市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规定(试行)》。
《规定》所称公职人员,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而所指企业主要指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应当多替企业“帮腔”呼吁、撑腰“打气”,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跟进,推动问题解决;应当经常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多给企业支点子、出实招,当好参谋助手;应当发挥桥梁纽带和“催化剂”的作用,帮助企业“穿针引线”、外引内联,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公职人员应当做好正面宣传沟通工作,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同时为干事创业的国有企业家实施容错纠错提供依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深入一线,围绕企业发展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调查研究,听实话、察实情、提建议、解难题。
《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应当为企业提供清廉服务,与企业家坦荡真诚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得有贪心私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搞权钱交易,做到“亲”而又“清”、“清”而又“亲”。
《规定》强调,公职人员在与企业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吃拿卡要,不得私借车辆,不得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接受馈赠,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干扰生产经营,不得增加负担,不得接受聘任,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红包、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不得借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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