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晴悦记者谢斌)将财物交予他人保管,结果财物丢失、损坏,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果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也许能给你启示。
今年6月17日,原告麦某将自己一块重4.5吨、价值20余万元的玉石和一辆车放在被告管理的陕西省某停车场,由该停车场代为保管,每天保管费10元。麦某在停放的车辆上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让停车场有事电话联系他。结果等麦某要取回该玉石时,停车场却称7月21日晚,有人自称麦某朋友,并用手机出示了停车场给麦某所出具的收条,要将麦某放置的石头拉走,该停车场在没有和麦某联系的情况下,同意其将该石头拉走。而麦某表示自己从未让别人取走该玉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并未订立书面保管合同,口头表述也不尽明确,但从双方庭审陈述和在实际履行中的行为分析,首先,被告同意原告将车辆和石头放在被告处并承诺保证安全;其次,没有被告的同意许可,如此重物不会丢失;再次,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保管费用,故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保管期间,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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