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伊琛)昨日,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2018年1月1日起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房产证)。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醒,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当天)之前办结的抵押登记,如抵押人有用证需求,该中心将不再提供复印业务,由工作人员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附记栏备注抵押信息后直接发还抵押人。如市民不急于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不必扎堆领取。
办理抵押业务时,申请人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人员在登簿环节将抵押信息记载于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附记栏,在发证环节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证(房产证)。办理抵押权注销业务时,抵押人在申请环节交回不动产证(房产证)原件,登记人员在登簿环节对不动产证(房产证)附记栏的抵押信息加盖注销章,发证人员在发证环节将不动产证(房产证)退回抵押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备案转换)业务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房产证),在发证环节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注记抵押信息的不动产证(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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