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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 女方讨要“感情补偿费” 法官提醒: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7-12-03 02:4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王宝娟记者谢斌李佳)同居男女分手之后,因为“感情补偿费”对簿公堂。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一起因同居产生的“感情欠条”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相互谅解。

原告许某与被告郑某曾是男女朋友。双方于2016年9月相识,认识后一周便确立关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12月,许某怀孕后流产。2017年1月30日,郑某写下一张“欠条”:“郑某与许某在交往过程中给许某带来了伤害,给予许某补偿10万元,2017年6月30日付一半,余下部分2017年12月30日付清”。1月31日,许某用郑某的手机,将郑某支付宝中的3.6万元转至她自己的账户。

2017年4月,许某再次怀孕,做了人流手术。5月,许某要求郑某向她“补偿”,郑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冲突。后来,郑某同意再支付许某2万元“感情补偿款”,并写下了另一张“欠条”:“郑某欠许某感情补偿款2万元,约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

后来,许某多次找郑某讨要“欠款”均被拒绝。2017年7月,许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郑某支付“欠条”所载明款项。而郑某提起了反诉,请求确认他为许某出具的欠条无效,并要求许某返还3.6万元。

庭审过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的今后生活,决定先进行调解。法官一方面告知原告,她与被告未婚同居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按照法律规定,“欠条”应为无效。另一方面,法官告知郑某希望他与许某协商解决此事。最后,郑某同意撤回反诉,不再要求许某返还3.6万元,愿意再补偿许某1万元。许某同意,两人均撤回起诉,互相予以谅解。

在此,法官也提醒未婚同居者,“感情补偿费”不受法律保护,自尊自爱才能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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