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轻工经贸大厦有限公司:
你单位擅自取用地下水及未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据《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与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3、罚款10万元并补缴水资源费244982.4元及污水处理费102921.6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安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与处理决定书》(市水罚字【2017】第8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锦路58号沣惠综合大楼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日加处3%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西安市水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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