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雅实习生陈轩)两人在地铁站内打架,一方逃逸,另一方受伤。受伤者认为事发时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劝阻,地铁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8月4日21时,在西安市地铁二号线航天城地铁站外,63岁的李某与一年轻男子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发生争执,两人厮打至地铁站内,年轻男子跳闸逃逸,李某受伤无人赔偿。近日,李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市地下铁道运营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800元。
未央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了案件事实。当日21时,李某与一年轻男子于地铁二号线航天城站外,在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后厮打至地铁站内。21时08分,地铁工作人员出现在地铁站安检口,对李某及男子进行劝导。在劝导过程中,男子冲出地铁站闸口,地铁站工作人员立刻追赶至闸口,但未追到该男子,随即地铁站工作人员报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称,事发当晚他与年轻男子刚刚进入地铁站内厮打在一起的时候,地铁工作人员及其他安保人员并未做任何劝阻,直至他们打到了安检口才有人劝阻。法庭要求地铁公司提供李某及年轻男子在8月4日21时至21时07分期间入地铁站内的监控视频,地铁公司称其没有留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义务不仅包括预防义务,同时应包括在有突发案件发生后合理的排除义务。在该案中,地铁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系李某与男子已发生撕扯冲突后出现在地铁站安检口的视频镜头,有一定的不完整性。李某与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后进入地铁站内,地铁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保障义务,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地铁公司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法院未予采纳。
近日,未央区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地铁公司应向李某承担30%的补充责任。宣判之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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