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灞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何某污染环境两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以生产塑料颗粒为主,平日里回收使用过的塑料废品,加烧碱和洗衣粉清洗塑料废品中的油污渍,然后再次进行加工。加工中产生污水,杨某将污水排至618渠。经检验,排放物为强碱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危险废物WH35,严重污染了环境。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何某在国际港务区开设电镀锌厂,在生产过程中,将镀锌产生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厂区内渗坑。经检验,排放水中锌浓度为2560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1700倍,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二被告人排放危险废物和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灞桥区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何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将择期进行宣判。审理法官表示,作为生产者,更有责任去保护我们的环境,为了一己私利,罔顾国家环境和他人生命健康,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金明刚李怡松通讯员屈煜辰韩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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