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为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进一步提升救灾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按照中省有关救灾政策规定,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要求严格申请救助条件,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
据了解,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救灾救助。具体如下: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冬春期间(当年12月至下年5月底)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遭受旱灾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得到应急生活救助后,依靠自身力量仍无法解决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的受灾人员,可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无其它住房,依靠自身力量无法重建修缮住房的受灾人员,可申请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应急生活救助款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受灾人员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以及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的,应按照《西安市受灾人员救助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坚持“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县审批”的申请审批程序。
在接到受灾人员申请后,镇(街)应组织2人以上,采取入户查看、邻里走访等形式,100%入户对申请人因灾家庭受损情况及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镇(街)应派员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由村(社区)干部和群众代表对申请人的救助资格进行民主评议,表决申请人是否应予以救助。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村(社区)干部占1/3,群众代表占2/3。镇(街)民政工作机构要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详细记录民主评议情况,并规范留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入户核查人员及参加民主评议的镇(街)干部、村(社区)干部,均要在《西安市受灾人员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为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时效性,灾害应急生活救助款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的发放,受灾人员无需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灾情实际及时作出救助决定,在灾后12小时内发放救助款物,确保受灾人员应急期间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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