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维)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昨日上午分组审议了《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报告,其中明确,禁止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否则,将至少罚款100元。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有: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随意刻划、涂画、张贴的,公安机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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